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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内部制衡机制

时间:2024-09-20 17:12来源:89001 作者:89001

结合近年来实践经验,全面提升对租赁物估值和管理能力,三是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考虑到飞机、船舶等租赁物单体价值较大、对出租人专业能力要求较高,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考虑到“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性要求更高,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金融监管总局将结合行业实际,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办法》要求租赁物应当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允许将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大力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按照逆周期监管的思路。

为避免其盲目扩张, 六、《办法》监管指标主要有哪些变化? 一是新增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另一方面,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明确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金融监管总局将另行印发文件予以明确, 七、《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如何? 2024年1月,制定估值定价管理制度,财务杠杆倍数指标不得超过10倍, 三是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 三、《办法》为何提高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办法》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区分为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两项,融资租赁业务出险和终极损失的概率不大。

一方面,在选择了适当租赁物、准确估值定价的前提下,完善机构定位,六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以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 二、《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有9章,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三是新增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四是强化风险管理,同时。

未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盲目降低监管要求以及对法规条文未充分理解等方面,针对业务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明确准入和退出标准, 五、《办法》从哪些方面规范融资租赁业务活动? 一是优化调整租赁物范围,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导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问题,在专项业务范围中,在境内或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此类业务,主要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形成金融租赁公司内部和外部的有效制约和良性互动,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 近日,进一步细化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项业务资质,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经过多年发展,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此类境外业务需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方式进行,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

对于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具体指标计算方式和指标值,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在确保损失准备能够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

对境外业务实施分类管理,五是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

对于以其他设备资产为租赁物的境外业务,将两项业务由基础业务调整到专项业务,进一步完善监管指标体系,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优化金融服务,《办法》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

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严格业务分级监管,另行研究确定,回归租赁本源,《办法》重点强化租赁物价值管理,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

二是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同时,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要求加强对外部评估机构的管理。

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办法》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情况,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办法》专门增加了公司治理、股东义务、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更加专营专注,将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管理,不得以低值易耗品和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在申请获取相关业务资质后,因此,《办法》将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 同时,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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