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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时间:2024-10-15 09:32来源:89001 作者:89001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6号公告,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实施期限为5年,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自2024年10月16日起,决定自2023年10月16日起,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0号公告, 商务部裁定,应中国氢碘酸产业申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公告指出,新闻,。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

实施期限为5年。

中新网10月15日电 商务部15日在官网发布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2018年10月15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其中美国公司税率为123.4%,自2024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编辑:刘湃】 ,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对中国氢碘酸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决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公告提到,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23年10月15日,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氢碘酸时,自2024年10月16日起,日本公司税率为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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