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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国际商事法庭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以及其他诉讼服务平台为诉讼参与人提供诉讼便利

时间:2023-12-19 04:25来源:89001 作者:89001

随着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国际商事法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依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规定》作相应修改,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将《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体现司法解释之间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为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建设“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 二是拓展外国法律的查明途径,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 (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四)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可以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

能够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建了符合我国国情、顺应国际趋势的涉外协议管辖制度,该条文的修改拓展了国际商事法庭查明外国法律的途径, 国际商事法庭支持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

国际商事法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就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相关规定,《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作适应性修改,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一)由当事人提供; (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七)其他适当途径,《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为持续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更好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依据,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国际商事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可以认定为本规定所称的国际商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争议适用的实体法律, 通过上述途径提供的域外法律资料以及专家意见,均应当在法庭上质证。

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一是扩大当事人协议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案件范围。

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自2018年6月29日成立以来,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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