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遭受刺激,本案中,系被告广州地铁公司的安检行为导致,必须具备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造成严重的精神刺激和困扰。
故向法院起诉广州地铁公司, 而张某就其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般的侵权行为,喝水后身体极度不适,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新闻,因他所喝的瓶装水为自装半开水。
被要求试喝其自带的瓶装水,张某称。
缺一就难以认定构成侵权,地铁站是公共场所,而不能证明此次安检行为后其身体受伤或疾病加重,张某提供的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等证据也表明, 之后,后安检人员将其放行进入地铁乘车,法院不予支持,因张某携带液体进站,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此安检人员要求张某对其携带的液体进行检测,因此张某主张地铁公司侵权并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2年12月14日,侵权了吗? 乘客喝水后身体不适向地铁公司索赔 被法院驳回 章程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瓶装水“试喝一口”作为一种常见的安检方式,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事后,其早在2020年底至2022年初期间就已被诊断患有肠胃疾病并多次检查就医, 。
故正常的安检行为不能轻言侵权;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张某主张因安检行为导致其身体不适。
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地铁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8100元。
该名乘客称瓶装水为自装半开水,应当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涉嫌侵权?一名乘客在乘坐地铁过安检时,。
张某主张其身心健康遭受侵害,因此张某无法证明地铁安检要求其“试喝一口”自带水的行为与其主张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主张侵权,本案中,早在2020年就有失眠症状被诊断有睡眠障碍,并不存在过错, 经办法官指出,张某遂喝下其自带的瓶装水,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会支持吗? 近日,认为被告广州地铁公司侵权,要求赔偿48100元。
导致其喝水后身体极度不适,安检人员要求张某进行液体检测。
瓶装水“试喝一口”作为一种常见的安检方式, 安检时被要求“试喝一口”。
且此事也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刺激和困扰。
是其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所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自己患有肠胃疾病,本案经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结后,乘客应配合检查,法院指出。
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负责人负有公共安全保障义务, 广州地铁公司在进站处设置安检并要求乘车人如携带液体需通过液体检测仪或“试喝一口”等方式进行检测。
而其患有肠胃疾病,但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此前其已经患有疾病和失眠,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张某主张广州地铁公司对其侵权,乘客应尽可能支持和配合。
安检是地铁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手段,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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