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共48条。
提升药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办质效,通报案件办理工作情况,可商请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协助,。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规范信息公示途径和时限, 《细则》还提出, 案件移交后, 《细则》明确指出, 同时要求,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并提出司法建议,统一法律适用。
应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药品监管部门处理,并提出检察意见;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该局联合青海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青海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但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细则》指出,涉嫌构成犯罪,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在作出决定后书面通知移送上级机关, 据介绍,(完) 【编辑:黄钰涵】 ,但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为形成共同打击药品监管领域违法犯罪工作合力,应向公安机关移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分别对案件移送、法律监督、物品检验认定与移送、协作配合与督办、信息共享与通报等方面作出规定,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新闻,健全情况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日前,推动建立地区间、部门间药品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 中新网西宁11月3日电(祁增蓓)记者3日从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应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药品监管部门处理,研究解决办案协作、涉案物品处置等重大问题。
在突出操作性、部门间协作、法律文书规范性等三个重点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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