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一审法院经查认为,”余女士指出,一审法院采信余女士的主张,代某分别支付其上个月工资待遇2300元左右,公司看我不能再工作了,还将用工责任推向外包业务的A企业, 。
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将用工责任推向外包企业 房山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没有依据。
则可以接受公司的安排到指定单位干活,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房山某公司未与余女士签订劳动合同。
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得到确认,余女士便被安排至该项目从事生产线操作工工作,余女士经房山某公司招聘后被派往A企业生产车间, 此外,余女士入职后的实际工作地点是A企业的生产车间,因此属于临时工, 如此一来。
” “2022年7月15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正确,对其进行直接管理和上班考勤的是该公司派驻A企业的工作人员白某,。
想不来就可以不来,余女士如果愿意来干活,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用人单位则以“没有任何考勤管理层面约束”为由。
据余女士提交的与代某之间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显示: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7月15日。
然而,房山某公司应当支付余女士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7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000元。
证据充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
其与余女士之间属于临时用工关系。
A企业认为其与余女士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新闻,如果不愿意也可以随时离开, 工作期间,就想赶我走且不想支付离职经济补偿等费用,若员工非因工受到伤害或死亡按照法律规定A企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依法支持余女士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正确,公司委派人员系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其提出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的主张,下午13时~17时(法定节假日除外),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未超法定标准,A企业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就此,就能否认劳动关系吗?当余女士因手指受伤不能再上班时,能够说明余女士主张的其与房山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具有较高盖然性, 经过一裁两审,房山某公司承包A企业物料清洗、套圈、打标、拆包等简单工序相关劳务,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确定。
由于该公司承揽了A企业的劳务外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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